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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防控作用

时间:2016-06-15    来源:建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建瓯市消防大队

     近年来,城乡居民住宅和养老福利机构等场所亡人火灾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已成为影响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

     根据国外经验,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和部分欧洲国家通过宣传引导和强制立法,在新建和既有居住建筑积极推广应用独立感烟报警器,提醒现场人员迅速报警并疏散逃生,有效减少了各类居住场所的火灾伤亡,发挥了积极作用。独立感烟报警器具有技术成熟、安装方便、维护简单、成本低廉、效果明显等特点,是防范应对各类居住、养老等场所“小火亡人”灾害的有效技术手段。
 
    一、应用场所和部位

  重点应用场所。目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要求》(GA703-2007)等标准已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住宅和“三合一”场所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提出了要求。各地应当结合火灾防控实际,鼓励和引导扩大独立感烟报警器的应用范围,除已明确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建筑外,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幼儿园等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建筑,居家养老、“空巢老人”、分散养老特困人员等人群住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社区居民活动场所,位于棚户区、城乡结合部、传统文化村落和三级及以下耐火等级的老旧居民住宅,宿舍、出租屋、农家乐、小旅馆、地下居住空间等亡人火灾多发的场所宜推广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鼓励在其他居民住宅内安装使用独立感烟报警器。

  重点安装部位。独立感烟报警器的安装部位,应当包括上述建筑和场所内的公共活动区域,居住建筑的卧室等休息用房,起居室、客厅,厨房、餐厅,内走道,每层疏散楼梯上部,以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房间和部位。

    二、技术要求和维护管理

    严格产品选用。独立感烟报警器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产品,其产品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205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的独立感烟报警器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各地可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www.cccf.com.cn)查询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的独立感烟报警器产品信息。

    确保技术性能。为提高可靠性,应当优先选用光电型独立感烟报警器,在厨房内可配合安装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独立感烟报警器应安装在房间顶棚靠近中央的位置,远离墙角等空气对流不畅的位置。对于有听觉、视觉障碍等特殊人群居住活动的场所,宜在床铺设置振动提醒器,在卧室门口安装频闪灯光或语音报警器。住宅内安装多个独立感烟报警器时,任何一个报警器动作后,其他报警器宜同时发出警报。在独立感烟报警器使用相对集中的区域,可探索选用联网型产品,同步向远程显示器等辅助设备和监护人、管理人员发送短信等提示信息。

    正确维护管理。独立感烟报警器使用电池供电时,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选用自放电率低、放电电压平缓的电池,并定期更换。住户或监护人、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产品说明,定期对独立感烟报警器进行检查和功能测试,及时纠正整改表面污损、擅自移位、中断供电等不安全行为,更换损坏的产品。对于经常出现误报警的独立感烟报警器,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维护更换,防止产生麻痹心理。要积极动员消防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独立感烟报警器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提高报警器的正常工作率,确保切实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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