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23 14:05:35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江苏省消防条例》;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二、申请条件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
2、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3、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5、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5、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5、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6、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7、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4、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5、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6、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2、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
3、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七)一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分支机构资质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但应当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1、取得一级资质二年以上,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3、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所申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其他条件。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取得的资质范围内执业。
三、从业范围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1、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2、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二)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各种类型的消防安全评估以及咨询活动。
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二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三)2014年5月1日前取得我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检测机构视为取得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灭火器维修机构视为取得临时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或临时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省从事其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临时资质有效期暂定至2016年12月31日,取得临时资质的单位在过渡期内应当积极向正式资质转换。过渡期内未取得正式资质或临时资质、过渡期满后未取得正式资质的,不得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分支机构)申请表(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行政服务窗口领取);
2、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5、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6、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分支机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申请表;
2、资质证书复印件;
3、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5、分支机构的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6、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方式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六、工作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十日。专家评审、上报复核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七、审批结果
对符合资质条件经审核合格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八、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2、《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条 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责令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许可证书,以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吊销消防技术服务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的,撤销资质、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该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因出具虚假文件,被依法吊销资质的,三年内不得申请该消防技术服务资质。
第六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第四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行政许可流程图
十、联系电话
监督处:025-86335412
法制处:025-86335422
技术处:025-8633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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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处:025-8633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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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调处:025-86335461
检测站:025-85479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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