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9-18 16:22:29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举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2015年12月19日、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具体负责考试考务工作。
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批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考试安全有序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15年9月16日
监督处:025-86335412
法制处:025-86335422
技术处:025-86335432
宣传处:025-86335452
火调处:025-86335461
检测站:025-85479755
025-85479756
025-85476679
025-85479756
025-85476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