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9-30 15:12:27
为预防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从源头上控制易燃、可燃材料在建筑工程中的使用,根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关要求,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施工中,应当依法开展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工作。
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装修材料见证检验结果合格的,施工单位方可安装、使用;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更换并重新开展见证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装修材料送检验机构检验需要一定的检验时间,为避免影响工程进度和验收,应在装修材料进场后尽量提前安排取(抽)样时间。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见证检验中弄虚作假、以及安装使用不合格装修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申报见证取样检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检验抽样单》原件;
2、封样照片(必须在施工现场拍摄,照片应包含抽样人、见证人和贴好封条的样品);
3、《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委托证明》;
4、样品(样品应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加盖单位公章,施工单位取抽样人和见证人员应当在封条上签名确认);
5、其他相关材料(单位若无公章,须提供工商名称核准书复印件)。
监督处:025-86335412
法制处:025-86335422
技术处:025-86335432
宣传处:025-86335452
火调处:025-86335461
检测站:025-85479755
025-85479756
025-85476679
025-85479756
025-85476679